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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
重磅!深圳海关出台稳外贸稳外资三十条措施,请查收企业红利
来源:深圳市进出口商会    阅读数:750    发布时间:2020-11-03    分享到:


深圳海关关于出台稳外贸稳外资三十条措施的通告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推进深圳外贸促稳提质,深圳海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工作安排,针对深圳外贸特点和进出口企业实际情况,出台稳外贸稳外资三十条措施。

01
支持中欧班列业务做大做强

培育深圳特色中欧班列市场,推动平湖南货运枢纽完成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加强与关区海运、陆运、空运口岸和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对接,促进新兴业态发展,支持开通跨境电商、邮快件等专列。

02
多渠道保障国际物流供应链稳定畅通

扩大“惠盐组合港”改革效益,统筹海陆空铁邮运输通道,支持关区内物流线路更加便捷快速。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全球中心仓”模式,支持国内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入区,并与区内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同仓集拼分拨,助力构筑一体化物流分拨中心。探索发展“组合港”模式,推动建立大湾区口岸联盟,推进深圳口岸与其他口岸功能互补、优势叠加。

03
创新集成电路产业保税监管

将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等产业链各环节全面纳入保税监管,叠加关税、通关查验、商检等优惠政策,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链延伸、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04
支持加贸企业扩大内销

在综合保税区实施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综合叠加关税保证保险、暂免征收缓税利息、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等措施支持企业同时开展内外贸业务、打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内销报关单、保税核注清单时,除海关另有要求外,无需上传合同、装箱单、提单等相关单证资料。

05
优化重大项目和高新企业进口设备料件监管

对深圳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查,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入境验证,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对深圳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进口自用的需实施法定检验的设备和料件(高风险动植产品除外),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原则上不再实施现场检验。

06
支持粮食进口保障粮食安全

将“分层查验”模式从进口水果、水生动物、板材推广至进口大米。提升进口粮食卸货效率和调运速度,为企业从深圳地区进口粮食提供全流程、全环节政策支持,确保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

07
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能力

强化海关、政府、企业等多方协同联动,围绕新能源汽车、信息通信设备、无人机等重点产业和优势行业,设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合规应对专项、建设评议工作基地,为企业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监测收集、分析研判提供业务指导与政策支持,帮扶企业提升运用WTO贸易规则能力。

08
推进实施多元化通关制度改革

叠加应用、深化推广“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汇总申报”等便捷通关作业模式,满足企业多元化通关需求,在陆运、海运、空运全面推广“提前申报”,推进“两段准入”实现海陆空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业务领域全覆盖、口岸与属地通关服务一体化运作。

09
推广海运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结合深圳口岸港口条件和进出口企业实际需求,在关区所有海运口岸全面推广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10
减免滞纳金、滞报金

企业确因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在海关缴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补缴税款的,可予以免征税款滞纳金。涉及监管证件的,在有关部门正式签发监管证件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涉及补办减免税手续的,在海关签发减免税证明之日起14日内申报的,免征滞报金。政府间或者国际组织无偿援助或者捐赠的进口疫情防控物资,非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免征滞报金。因收货人自身原因造成滞报的,海关按照规定对滞报金进行减征。

11
简化进出口查验检验模式

优化进口消费品口岸查验和目的地检验作业,对有条件将目的地检验与口岸检查合并实施的,可依企业申请在进境地口岸完成目的地检验作业,“一站式”办结进口检验手续。对出口竹木草制品和出口食品业务领域生产型企业试点开展“属地监管企业,口岸验证产品,风险联动协同”执法模式改革,对出口产品合格评定采用“‘由企及物’出口申报前属地监管”结果,集报出口试点企业不再逐批报检。

12
优化加工贸易企业担保管理

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向海关申办加工贸易业务,原则上可免于提供担保。企业办理加工贸易内销等业务时按规定需提供担保的,可采用保证金、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等多种担保方式。

13
降低口岸通关合规成本

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免除入境苗木滴灌处理费、船舶动植物性废弃物存放场所及容器喷洒消毒费和供港回空车辆消毒费等三项收费,入境车辆轮胎消毒收费标准再降低。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4
加快异常情况处置速度

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允许企业提离至海关监管区外的认可场所内实施标签技术整改。对部分符合条件的现场查验异常情形,按照“先提离,再处置”的原则,允许依企业申请先行办理车辆及货物放行、退运、退关手续,再行办理删改退等单证手续,并根据试点情况持续扩大适用范围。

15
支持科研创新平台建设

通过创新研发物资通关监管模式、简化科研样本实验试剂出入境手续、用好科研减免税政策等措施,便利科研要素跨境流动,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不断增强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创新活力,全力支持科研项目在光明科学城落地。

16
便利跨境电商通关

将跨境电商零售9610进口业务推广到深圳关区,支持尽快实现规模效应;支持企业创新以大件包裹为特色的海运9610出口业务,培育跨境电商新增长点;扩大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范围,支持企业通过9710/9810报关单模式在口岸直接清关;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业务。

17
创新珠宝玉石行业保税监管

充分利用海关保税制度创新优势,对珠宝玉石行业从研发设计、加工制造到展示展销的业务链条实行保税监管模式叠加,建设珠宝玉石行业发展“一平台、五中心”,探索并完善海关按照行业分类加强保税监管、优化服务的可复制、可推广新模式,促进珠宝行业高质量发展。

18
助力免税品行业实现多元化经营

支持免税品行业应对疫情带来的冲击,全力打造“免税品+”模式,充分利用海关综合保税区政策优势,通过境内免税品退运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将原有单一免税品销售渠道,转变为免税店店面销售、跨境电商线上销售、一般贸易进口商品销售、“保税+新零售”等多种销售渠道,实现各经营模式间的相互支撑、优势互补。

19
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开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企培训和咨询,普及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帮助供应链企业、外贸综服企业,指导中小微客户避免侵权行为。强化进出口环节侵权打击力度,深入推动与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实现链条式打击。

20
强化进出口统计分析服务

依托深圳海关辖区企业出口先导指数调查,及时掌握出口订单变化情况;加强进出口数据监测分析预警,关注重点行业、主要商品和贸易伙伴的进出口变化。定期对深圳市、惠州市外贸发展进行分析,提出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的政策建议,挖掘促进外贸发展的增长点,提升为地方政府辅助决策和帮扶企业的精准度和有效性。

21
服务重大项目建设

健全重大项目“一对一”对接服务机制,围绕科创产业、新兴业态、重点行业、进出口企业和地方政府的诉求,系统集成海关各类措施,为重大项目量身定制“一区一策”“一产一策”“一企一策”。

22
支持妈湾智慧港建设

深化关企合作,通过系统集成、功能优化、政策叠加、流程再造,实现智慧港口建设与海关的科技应用融合衔接、与海关的监管服务协同创新;加快妈湾智慧港监管设施建设;完善港区调拨,实现深圳西部港区与综合保税区之间的高效自由流通,促进通关与物流、港区与园区、海关监管与产业发展的高效协同。

23
注册备案无纸化,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

线上无纸化办理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的注册、变更手续,保障企业及时开展通关业务;通过“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系统渠道办理企业注册注销业务,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注册注销“一网受理、并行通办”。

24
扩大AEO覆盖面,丰富便利措施

加大企业信用培育力度,扶持更多优质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在简化手续流程、优先业务办理、降低检查比例、加快疑难处置等方面出台措施,为诚信守法的优质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25
多渠道提升企业合规体系能力建设

年内建成深圳关区企业规范管理示范基地,完成AEO高级认证基地智能化升级,帮助企业进行合规体系建设,管控违规风险,降低制度性成本。

26
鼓励企业强化主体责任

简化同一事项周期性主动披露的核实方式,企业无需重复提交资料;对主动披露申请资料实行容缺后补;企业主动披露事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予行政处罚并免征滞纳金。对出口工业产品退运货物追溯核查,认可高级认证企业及其集团企业自查结果,可免于实地核实。

27
优化稽核查方式

对高级认证生产型企业以信用管理为主,原则上不开展常规稽查;对与海关对接WMS/ERP系统的企业,以“互联网+网上稽核查”监管为主,对相关仓储企业,进一步优化货物查验、进出区(仓)、日常巡查等监管模式,开展“互联网+保税”监管;拓展应用“网上稽查”“网上核查”等方式开展外勤作业的范围,利用“远程面洽”“网上看货”和“无纸化传输”等科技手段,提升外勤作业效率。

28
试点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

试点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企业可根据集团化运作需要,将加工贸易货物在集团内的成员企业之间自主存放、调拨、流转,不作价设备灵活调配使用,料件串换无需事先经海关核准,外发加工无需备案,全工序外发加工免收担保。

29
从简从快处理简单行政违规案件

对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情节和后果显著轻微的,以及没有相应罚则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一般不作为案件处罚;对涉及企业的轻微违规案件,一般不对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账簿材料实施扣留;全面推广“互联网+”移动办案新模式,经当事人同意,一般采用掌上海关APP等移动应用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对于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一般酌情考量后加快审批。

30
畅通企业“问题”解决渠道

对企业、群众、基层反映的疑难问题,依托12360服务热线、通关现场业务咨询窗口、关企协调员实施“首问负责、归口管理”,严格落实对外答复时限要求,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文章来源:关务小二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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