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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固化并长期执行《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相关内容的通告
来源:深圳市进出口商会    阅读数:797    发布时间:2020-11-03    分享到:
根据《深圳海关帮扶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二十条措施》实际运行情况,结合疫情防控常态化需要,现将相关内容予以固化,长期有效执行。
一、注册备案无纸化
线上无纸化办理报关单位通用资质以及进口食品化妆品特定资质的注册、变更手续,保障企业及时开展通关业务,减少现场跑动。通过“多证合一”“注销便利化”等系统渠道办理企业注册注销业务,实现海关与商事登记注册注销“一网受理、并行通办”。
二、扩大企业免除税款担保适用范围
将关区高级认证的生产型企业申请免担保适用范围扩大至“两步申报”下的税款担保、单证验估及征税要素担保等通关环节,海关依企业申请并审核批准后对通关环节税款担保给予免除担保便利措施。
三、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担保一律免收
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手册设立手续时,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必须收取担保的之外,对于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以及涉嫌违规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海关原则上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
 四、全面推广“提前申报”提升通关时效
对于在深圳关区的进口货物,允许所有企业按照“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对于在深圳关区的出口货物,允许一般信用及以上企业按照出口“提前申报”模式报关,其中公路运输出口“提前申报”适用所有企业。
五、进口成套设备一站式随到随检
对深圳关区重大项目进口成套设备,按照“一企一策”原则,给予进口成套设备由口岸转场到使用地落实检查,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能效标识入境验证,实行“一站式”和“随到随检”。
 六、加速进口食品通关,保障食品正常出口
对关系民生保障的进口食品实施快速检疫审批、快速查验、快速检测、快速出证。结合企业诚信等级实施“电子智慧监管”,优化出口食品外勤施检。指导出口食品企业妥善应对国外推出的禁限措施,减少企业出口损失。协调内地海关保障出口食品原料供应,确保供港澳食品质优量足。
七、推行主动披露和容错机制
及时在线受理企业网上主动披露,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减免滞纳金。对于“提前申报”修改进口日期及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对于企业提交的关于“自报自缴”、“汇总征税”等业务改革造成的报关差错复核申请,在线快速办理并撤销差错记录。
八、开展网上作业减少对企业影响
应用“网上稽查”、“网上核查”等方式开展外勤作业,利用 “远程面洽”、“网上看货”和“无纸化传输”等科技手段,降低实地稽核查频次。推行委托查验服务模式,企业可通过系统电子委托或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委托,由查验服务企业代理履行配合海关查验的义务。
九、宽严相济,从简从快办理违规案件
加快违规案件办理,对不涉及出口防疫物资的违规案件,原则上不采取扣留货物、收取保证金等措施(除国家禁止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情况外),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对于企业提出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的,酌情考量、加快审批。
十、提供技术贸易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
灵活运用海关卫检、动植检、食品安全、商品检验技术专长以及原产地签证规则,为企业提供进口国认可的检验检疫支持。针对新增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组织通报评议,提出贸易关注议题,通过海关国际合作及对外交涉机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降低企业出口技术壁垒影响。指导创新企业及时申请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维护备案信息,为企业量身定制维权策略。充分发挥AEO国际互认协调机制,助力企业在境外便利通关。
十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稳外贸稳外资政策
落实国务院稳外贸稳外资工作部署以及海关总署相关工作要求,发挥海关“数据+研究”辅助决策作用,深化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加快关税征管改革,统筹特殊监管区域区内区外发展,推进跨境电商健康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优化营商环境。
十二、全力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持续压缩通关时间,扩大“两步申报”试点,实现进口货物“两步申报”和“两轮驱动”风险防控方式、“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方式相衔接。加快推动深圳市各口岸、监管场所、特殊监管区域间的物流畅通,实施组合港等创新举措推进粤港澳大湾区港口群、机场群功能叠加、协同发展。
十三、严格规范出入境环节收费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规范熏蒸、消毒等检疫处理环节收费行为,坚决杜绝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新增不合理定价项目以及其他增加企业成本的行为。在深圳海关门户网站、“单一窗口”和各收费业务点公示收费内容、标准和监督投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多层次开展专项协调纾困
加强与企业沟通交流,听取企业的意见建议。联合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组织开展政策宣讲,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及时解困纾难。
十五、与地方政府信息共享、叠加支持、合力帮扶
建立“深圳海关—总部经济企业—市政府”和“属地隶属海关—对口协调区域企业—对口区政府”两个层面的联系配合机制,将地方政府认定的受影响企业自动纳入海关帮扶对象,向地方政府推送数据支持企业争取资金补贴。
以上措施实行中如有任何问题,可与深圳海关企业管理和稽查处联系,电话:0755-843971510755-84397170(工作日9:00-12:0013:30-17:30)。


文章内容来源:深圳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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