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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工作
深圳市进出口行业知识产权自律公约
来源:深圳市进出口商会    阅读数:1894    发布时间:2023-02-15    分享到: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深圳市进出口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行业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进出口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会员及深圳市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相关企业(以下简称“会员”)。

 

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第三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第四条 会员应秉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进出口业务,不得实施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会员有权依法享有自主知识产权,其合法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会员有义务建立健全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 会员在进出口业务中,应加强对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审查,确保所进出口的产品和服务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八条 会员发现他人侵犯自身知识产权时,有权依法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及时向深圳市进出口商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九条 会员有义务配合深圳市进出口商会及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自律措施

 

第十条 会员之间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和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会员,深圳市进出口商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措施: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在商会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三)暂停会员资格;

(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主动纠正侵权行为,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会员,深圳市进出口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减轻或免除相应的自律措施。

 

公约的实施与监督

 

第十三条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负责本公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站,具体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进行举报,深圳市进出口商会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应定期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进出口商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深圳市进出口商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进出口商会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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