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 海关总署关于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最新公告
新旧规定对比及解读
新(2022年54号公告) | 旧(2019年161号公告) | |
不予处罚 | (1)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的 (2)自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后一年以内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30%以下的,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 | (1)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2)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
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涉税违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符合规定的,海关予以减免 | 无 |
不列入信用记录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 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
同一行为的多次披露 | 进出口企业、单位对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予适用本公告有关规定 | 无 |
披露程序 |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报告。
| 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
公告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2年7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解 读
1
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从时间、漏缴/少缴税的金额及比例、是否需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等角度均放宽了适用标准。但值得注意的是,时间虽然有所放宽,但是也增加了最长的时限一年,即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后企业再主动披露的,即使其他条件符合,也无法不予行政处罚,想要申请主动披露的企业一定要抓住时间机会。
2
新规定新增了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的条款。即,符合条件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的,企业可依法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款滞纳金。
3
放宽不列入信用记录的适用标准,从原先的行政处罚50万元以下放宽至100万元以下。
4
首次规定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主动披露的,不适用本公告。即对于屡错屡犯的企业,不可重复享受福利。
5
主动披露的报告海关变更为报关地、实际进出口地或注册地海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6
公告设置有效期,即从7月1日开始实施至明年年底。
合规建议
主动披露是一种“守法容错”的激励机制,有利于推动企业守法合规自律管理,同时提升海关监管的职能和效率。通过54号公告,海关总署全面放宽了主动披露的准入标准,意味着海关鼓励更多的企业通过主动披露遵纪守法,也愿意给予更多企业改过自新的机会。
建议从事进出口相关的企业在进出口的各个阶段均加强自查,对于涉税违规行为,抓住时间机会及时申请主动披露,争取免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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